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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的几点看法

本主题由 周智杰 于 2008-3-22 09:19 移动

对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的几点看法

一、特别结算会员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既是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一次业务创新

  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加剧,这对原来主要依靠存贷差额为盈利模式的商业银行带来生存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国内商业银行要适应环境的变化、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必须不断参与创新和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此次商业银行能够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无疑就是一次好的尝试机会。

  伴随着中金所第四批会员单位名单的公布,当前国内已有52家期货公司正式成为中金所的会员单位,其中包括18家没有股指期货结算资格的交易会员,占到了三分之一还多,按此比例,可以大致估计出国内现有的180家左右的期货公司最终将有60家左右被列入交易会员的行列(考虑到已经获批的会员资质相对较好,或有券商背景,剩余还未申请或正在申请中金所会员的期货公司被列入交易会员的比例应该更大)。

  由于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在客户资源上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后者出于客户可能流失和客户持仓、权益等方面安全性及保密性的诸多考虑,一般会放弃全面结算会员而选择特别结算会员为其提供结算服务。假设监管层最终批准5家左右的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那么每家特别结算会员代理结算的交易会员数将在10家左右。如果每家交易会员每日的股指期货成交量在1000手左右(所有公司总成交量为18万手,才相当于现有铜商品期货主力合约的日成交量),按《股指期货服务收费行业公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特别结算会员的代理结算费为成交额的万分之0.3,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按6000点计算,则特别结算会员每日的代理结算费收入:10×1000×0.00003×6000×300=54(万元),换算成月收入:54×21=1134(万元),相当可观。当然,这里只是粗略估算,国内股指期货的初期成交量可能并不乐观。

  实际上,结算手续费收入只是商业银行成为特别结算会员的价值之一,而由于结算资格而介入的保证金存管、银期转账等业务可以为结算银行带来更多的附加价值

  2. 积累金融衍生品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

  中金所的成立为国内金融衍生品的相继推出作了准备。沪深300股指期货只是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一块试金砖,国内金融衍生品在规模上真正获得质的突破,还有赖于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平稳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汇率期货、利率期货等在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的品种在国内的陆续登场。随着国内汇率和利率逐渐市场化,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需要借助于汇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因此,此次参与到股指期货的结算业务中来,商业银行可以积累丰富的金融衍生品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储备人才,为未来更深入地参与金融衍生品市场作准备。

  二、特别结算会员存在的风险

  简单来说,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自己名下交易会员的违约风险和其他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其中前者风险的负面影响更加直接,在实际中也更容易发生。

  股指期货到期自动进入现金交割程序,不涉及实物交割环节,因此,特别结算会员不会面临交易会员交割违约的风险,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交易会员名下客户大范围的穿仓风险。如果特别结算会员名下的某一交易会员的客户在某些合约上集中持有与市场走势相反的头寸,在连续单边市且成交量稀少的情况下,该交易会员的客户就可能出现大范围穿仓,导致该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不足于弥补穿仓的损失,这时特别结算会员就要动用自有资金去弥补剩余的穿仓损失。虽然事后特别结算会员享有对该交易会员相应的追偿权,但是能否成功追回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当期货市场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其他结算会员结算时出现违约,即该结算会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在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违约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前者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后者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仍为负,而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也不足以履约赔偿时,非违约特别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就会面临被用于按比例填补剩余损失的风险。

  三、行动则宜早不宜迟

  大家对股指期货市场规模的良好预期决定了大部分交易会员都会尽量在第一时间参与其中,并且寻找唯一的结算会员。当前,股指期货推出前的投资教育工作已经广泛开展;期货公司的现场检查、全景测试等相关工作也都接近尾声;中金所批准的会员数已达52家,几乎占到了国内期货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这都暗示着股指期货眼下随时都有推出的可能。经 过综合权衡、慎重考虑之后,有意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应该及早行动,提前做好软硬件等各方面的筹备工作,及时和现有的交易会员或潜在交易会员取得联系,相互增强了解,包括前期做些必要的连接测试,这样未来就有可能将更多的交易会员揽入自己的名下。同时,在测试过程中也能发现很多问题,可以及时解决,不至于临阵手忙脚乱。

  虽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交易会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选择结算会员,那些前期选择观望、在股指期货真正推出之后再介入的特别结算会员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从别的结算会员那里吸引到交易会员,但是先入为主的效应和移仓工作的繁琐性,使得这一过程要相对困难很多。另外,根据中金所的结算细则,移入结算会员还须承担10元/手的持仓移转变更手续费。

  四、重点加强对自己名下交易会员的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永恒不变的主题。由于自己名下交易会员的违约风险是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风险源,且该风险相对更具有可控性,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应重点做好对其的风险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讲,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相对于其名下的交易会员的关系,类似于现有商品期货市场上交易所相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对于其客户的关系一样。因此,现有的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期货公司对其客户的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对于特别结算会员实施对其名下交易会员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 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对不同交易会员设置相应的保证金比例

  商业银行在为交易会员提供股指期货结算服务之前必然要和交易会员签署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应涉及对交易会员名下客户开仓保证金比例设置款项,这里特别结算会员可以根据各交易会员的资信、客户历史穿仓情况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强弱等方面对其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目前来看,股指期货推出后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设置的保证金比例将在12%左右,为便于风险控制和在风险管理中保持主动性,特别结算会员应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对交易会员客户开仓保证金加收2%左右。同时,对于资信较好、客户历史穿仓较少和风险控制意识较强的交易会员加收的比例可以降低,反之,就要提高加收比例。

  2. 对出现风险的交易会员采取禁止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为防止交易会员风险的累积和扩大,当特别结算会员名下某一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约定最低余额时,结算会员应禁止该交易会员客户的开仓操作,此时系统应能够自动将该交易会员名下的任何开仓指令作废单处理,直至其及时把结算准备金余额补足在标准水平之上。

  而当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0且未能在结算协议约定时间内补足的话,特别结算会员就要按交易规则或双方的约定及时对该交易会员名下的持仓实施相应的强平。这里的强行平仓是特别结算会员最后不得已而对交易会员实施的效果最为明显、力度也最强的风险控制手段,因此,为防止纠纷的发生,特别结算会员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该交易会员总体风险的大小谨慎确定相应的强平数量。

  3.及时对其名下各交易会员总体持仓结构进行分析

  短期内,由于中金所只有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交易会员提供该合约的结算服务,因此,每个交易会员在特别结算会员的持仓将只能分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多头和空头两类,而不像目前一些商品期货客户在期货公司的持仓可能同时包括不同的商品。这也使得特别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的风险管理难度大于期货公司对商品期货客户的风险管理。因为,不同的商品期货品种同时出现连续单边市的概率很小,如果一个客户同时持有不同商品品种,其中一个品种出现成交稀少的单边市时,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对其其他有交易的品种实施强平,从而释放一定的保证金,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客户穿仓事件的出现。而沪深300股指期货不同月份合约同时出现连续单边市的概率相对要大很多,因此,如果一家交易会员在成交稀少的单边市情况下,总体持有大量的与市场反向的头寸,则其名下客户出现大范围穿仓的可能性很大,最终可能导致特别结算会员承担该交易会员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弥补穿仓损失的风险。

  因此,特别结算会员应及时对各交易会员总体持仓结构进行分析,确定它们各自的多头和空头合约总体持仓比例大小,对于比例明显悬殊,且和当前市场走势相反持仓较多的交易会员应采取重点监控、提前预警等风险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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